西安工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大审计字〔201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高校内部审计》、《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西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校属单位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的处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负责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审计评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确定,并向学校审计部门出具对有关经济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委托书》。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审计部门在收到学校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书》后,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方案,并按照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学校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二)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确定审计内容,有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加以说明;
(六)审计时限:任职一届以内的,届内全部审计;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的,重点审计近一届,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任职的其他年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提前三天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所在单位通知审计对象按照审计通知书中的审计内容,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给审计组提供协助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教工代表的意见,查阅有关资料,做到实事求是围绕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分管、关联的工作及责任对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向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校领导,并发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并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审计处负责人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以前的有关审计结果,以及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评价以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管理等问题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已建立的被审计对象的本人考核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与分工,分别由人事、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工程科技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审计字[2005]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