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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署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审办发〔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印发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统筹谋划,规范审计程序,深化审计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学习理解还不够全面,贯彻落实还不够到位,存在审计内容未充分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机关项目管理薄弱等问题,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质量效果,也影响审计机关的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经济责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规范权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紧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恪守审计权力边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根据领导干部职责要求,围绕应该干什么、干了什么、干得怎么样等,找准审计切入点和着力点,突出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类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突出重点民生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要严格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审计评价,敢于和善于揭示问题,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两办《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开展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审计质量。

三、加强对外聘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的,应当经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要对外聘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强化审计进度、审计流程、审计内容等方面的主导和控制,规范审核复核审理程序,明确权利义务,防范审计风险。外聘人员要落实审计机关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遵守廉洁、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服从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能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能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外聘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归档工作。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培训和督导

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抓好各项制度规范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各级审计机关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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