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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大审计字〔20122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依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审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三)《陕西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

    (四)陕西省定额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以及陕西省行业收费标准和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规定等。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和西安市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七)学校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1. 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 与设计单位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1.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2.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假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4. 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和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1.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 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合法、真实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审计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计处登记造册形成审计备案。

    (四)审计处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确立主审,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实施审计,签订委托合同。

    (五)主审或受托人根据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计,决定是否现场勘测。

    (六)审计人员根据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定稿。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定结果进行确认。

    (八)各方核对无异议签字盖章后,五百万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确认单;五百万(含五百万)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确认单。

    (九)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选择采取常规审计或跟踪审计;根据项目大小和人员情况,采取自审与委托审计结合的方法。

    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委托费用按照陕西省规定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提交的送审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复。

    (二)招、投标书、会议纪要(中标价),工程合同或协议(加盖西安工程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三)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资料。

    (四)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五)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认证资料,计费凭证。

    (六)竣工验收报告。

    (七)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八)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九)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报表及资料。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部门可不予受理。

    (十)建设单位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书面承诺。

    第九条  送审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送审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及取费标准,编制预、决算书符合客观实际。

    (二)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西安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送审单和决算书封面,并经有关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大型工程建设与修缮项目须由专业监理、总监、甲方代表、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小型工程建设与修缮项目,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需对竣工工程做出数量和质量的评价认定)。

    (五)工程决(预)算书,其中需含工程计算式、钢筋下料表、估价表换算、编表说明等。

    (六)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图。

    (七)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

    (八)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和施工修改合同。

    (九)决算中有关主要建筑材料(主要指材差)、建筑成品、半成品等的用量及购货合同或结算单据。

    (十)定额中未计价材料及定额之外的新型材料、特殊材料及设备费用,除提供订货合同和由管理部门签证的发票外,还须提供该材料的规格、型号、单价、产地等及有关说明。

    (十一)与工程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施工现场记录、隐蔽施工记录、施工日志。

    (十二)计费标准及证明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资产档案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审计。送达审计的全部资料,不予随便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时,必须提交更改报告,经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送交审计处。送审后一般不能补办签证,确需补办签证时,必须由建设方出具书面报告并承诺其真实性,报经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处报送以上相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条  下列项目审计暂不受理

    (一) 无合同、无经费来源。

    (二) 手续不全,资料不齐。

    (三)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

    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审计处应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待符合送审要求后,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由以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审计处报送审计

    (一)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

    (二) 学校出资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 其他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基本建设以及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预留20%的工程款;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按学校规定执行。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应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西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工程、装修维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抗震加固及扩建工程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管理办法》(审计字[2005]4)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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