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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在审计工作,2004年2月9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期经济责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陕办发[2004]11号)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各级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履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审计机关,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和督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2.向审计机关提供需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4.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运用情况;

4.对下级部门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2.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3.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视工作任务,适当予以追加经费。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关系与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时,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一)各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省级党政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实施。

(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各市党政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县(市、区)党政正职经济责任审计,需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备案。

(三)县(市、区)党政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有管理权的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该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委托,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实施。

(五)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六)根据工作实际,上级审计机关可将其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或委托被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其审计报告需上报授权或委托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由授权或委托的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实事求是处理。

(七)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八)实行省级部门垂直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为缓解换届选举时经济责任审计过分集中的矛盾,组织部门应选择重点,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避免突击审计影响审计质量。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

(三)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四)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底,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组织部门书面委托审计机关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商,报领导小组确定后,审计机关调整列入计划。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书面向审计机关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参加被审计对象单位的审计进点会。对市、县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告知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九)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涉及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十一)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意见。

(十二)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管辖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四)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等。

党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宏观经济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选择延伸以下部门单位:

(一)政府财政、税务(地税部门的计划执行及税收征管)、计划发展、国资、经贸、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民政等部门;

(二)党委或政府机关财务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三)相关驻外机构;

(四)相关重点企业;

(五)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要投资经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效果;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情况;

(五)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一届的,届内全部审计;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的,重点审计最近一届,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任职的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党委、政府和委托部门要求,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外,采用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已经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各市审计局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报送本市领导小组及党委、政府的同时,还应报送省审计厅和省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又要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客观公正。

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界定被审计对象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主管(分管)的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问题以及所在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存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违纪违法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的地区、部门、单位或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四)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单独提出建议;

(二)部门提出的建议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审定;

(三)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公告,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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