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第2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