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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审计署令第一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审投发( 1996 ) 105 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教委审计局( 1994 ) 20 号《关于加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

高等学校、地市教育局(教委)、委直属单位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大型修缮工程的审计。

二、审计主要内容:

1  项目资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金是否落实。

2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3  建设项目概算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4  竣工决算依据。

5  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

6  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在建工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7  投资效益评价。

8  竣工决算报表。

9  尾工工程。

三、审计方法及分工:

1  基建工程审计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当前审计队伍中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力量不足,为了切实完成好这项工作,建设单位本年度计划竣工的项目应在年初报省教委审计处备案。在工程项目初验结束后,正式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及时通知省教委审计处,由省教委审计处组织审计力量,根据基本建设投资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的办法,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一切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2  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投资规模在 100 万元以上,原则上由省教委审计处组织审计或指定有承担能力的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单位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本单位审计力量不足的由教委审计处组织安排审计。

3  省教委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在接受任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书,再进行审计。审计事务所按规定收取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4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 5 %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5  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6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 5 %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 50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如施工单位与质量检查部门签订质检合同,则按合同条款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

8  工程造价结算款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 20 %以下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  凡是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必须预留 10 %基建款,待竣工审计后再付款。

四、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总概算及工程批准文件。

2  投资来源及拨付款项数额。

3  施工队等级证书。

4  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

5  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

6  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

7  工程图纸、变更、签证,形象进度、计费凭证,及审计过程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项目审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审投发( 1996 ) 105 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六、本规定从 1996 年 7 月 18 日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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