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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积极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立足保障,坚持创新,强化管理,提高效益,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全省高等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基本建立了具有较强保障能力、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具有陕西特色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系。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及各项改革不断深化,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资金总量快速增加,收入支出结构趋于多元,经济活动进一步拓展,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为:资金规模扩大,经济活动增多,防范财务风险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学校财务内控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制度缺失;预算管理不够严格,经费收支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资金效益不高;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亟需解决和规范。

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事关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规、制度,省教育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联系人:靳华锋   电话:029-87323546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规、制度,现就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完善体制,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1.省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施统筹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关高等学校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指导,具体落实有关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制度,实施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2.学校的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落实校(院)长法人负责的财务领导体制,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良”的财务工作目标,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服务。

4.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确有必要设立二级财务的,除政府另有规定或与出资单位另有约定之外,必须经过学校财务部门论证同意,会计人员由校财务部门委派,财务收支在校内结算中心结算,年终财务报表与学校财务报表予以合并。不论实行哪种体制,学校都要确保在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方面的高度统一。

5.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6.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校内予以公示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实施。

7.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经济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财经制度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校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落实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8.要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财经违纪行为,减少经济决策失误,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学校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9.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合理划定资金的供给范围和标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

10.要树立成本意识,逐步建立教学科研资源有偿使用的成本补偿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

11.要按照学校管理层次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直至个人。按照经济责任制度追踪问效。未按决策程序组织论证,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应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区别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三、提高预算水平,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和严肃性

12.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13.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学校采取符合法律允许的多种形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与上级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要保持一致。

14.预算一经审定下达,要严格落实执行。除国家政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有重大调整,支出结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需要按程序修订外,一般不予调整。

15.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学校财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财务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对校内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在预算年度结束时,要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省教育厅将定期组织所属高等学校预决算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促进各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16.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会计稽核,防止发生财经违纪行为。

   17.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陕教财〔2010〕16号)精神,做好银行帐户年检工作。要对校内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申请和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开立任何名义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确保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

18.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教育事业性收费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学校服务收费及代办性收费项目,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在学校内部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坚持方便学生和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从中加收任何费用。

19.学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自身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吸收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为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办学资金。

20.要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应贯彻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原则。既要体现劳动价值,适当拉开收入档次,又要重视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维护大多数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要防止校际间无序攀比拔高,不断推动高等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规范。

21.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33号)的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22.要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22号),理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与投资计划应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设计和施工过程要实行有效的质量和造价控制,防止出现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工程预算等问题。

23.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高等学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理顺产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科技产业财务管理。高等学校财政性资金(含学生学杂费等)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

24.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严格控制校园建设标准,把节能指标纳入校内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

五、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25.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制,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26.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

27.要加强资产处置使用管理。转让出售或长期出租学校及校舍土地使用权等要进行充分论证,按有关规定评估,报上级部门批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28.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要探索和完善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办法和制度,避免无形资产流失。

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29.要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基建支出、大宗采购和银行月对账单实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30.要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规模,优化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贷款成本和风险,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收支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规模与贷款期限,将负债率和偿债率等指标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积极做好短期贷款置换工作,改善和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强化还贷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开源节流,逐步增强偿债能力,坚守在正常事业性经费内安排支付利息的底线。要认真做好还本付息计划,建立正常的还本付息机制。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银行贷款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规模,严格贷款申请审核,严格控制新增贷款,坚决杜绝盲目或超能力贷款的行为。

31.要严格控制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贷款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支出不足等事项。要建立贷款项目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校(院)长作为学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还本付息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贷款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

32.不得从事股票、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业务。对过去发生的相关业务要妥善处理,防止将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

33.学校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与收益。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包括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

34.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查、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

七、健全资助体系,落实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35.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等规定,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6.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按6%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7.要积极争取和引导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投入。

八、推进财务信息化管理,创新财务管理手段,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与服务水平

38.要全面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39.要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校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财务信息校内网络共享。

40.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配备至少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41.要改变传统的资金收付和财务信息查询方式,积极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大力推行银行代收学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流动。

九、完善监督体系,推进民主理财,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42.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的规定,对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校内进行公开。

43.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44.学校应通过教代会、干部大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民主理财,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十、加强审计检查,严格审计执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

45.严格落实高校党政一把手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中央要求,对高校校(院)长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高等学校校(院)长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作为学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

46.要重视发挥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作用,重点抓好重大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内部审计。要建立年审制度,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探索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47.要积极配合省政府及财政、教育、审计、价格、等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骨干队伍,为财务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48.学校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岗位培训、财经政策及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廉洁从政、规范理财的意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理财能力。要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

49.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按照工作任务需要和财会工作内控制度要求足额设置岗位,足额落实财会人员编制。要把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要保持财会管理与专业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水平。

50.财会人员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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