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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审计监督事项报告制度 ←


一   为了规范审计处参与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审计监督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依据《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审计监督事项报告,是指审计处成员根据处内工作安排,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后,将参与事项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作出报告。

三  下列审计监督事项须进行报告:

1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企业考察遴选,工程招投标,工程材料认质认价,隐藏工程核验,重大变更论证,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

2  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中,供货企业的考查遴选,采购招投标,设备验收等事项;

3  学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其对校属部门签订的经济责任合同;

4  根据学校要求进行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四  审计监督事项报告的程序:

1  审计处成员实施某一审计监督事项后,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审计工作报告单》,内容要完整,准确;

2  审计处成员填写审计工作报告单后,报审计处负责人签阅并送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3  档案管理员对报告单分类登记、编号,按事由归集,以便有效利用。

五  审计监督事项报告的内容:

1  准确列示审计监督事项的名称;

2  本事项的牵头部门、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

3  本事项实施中确定的操作原则和规定;

4  实施的主要内容;

5  形成的结论或决定的内容;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  审计监督工作报告的利用

1  审计处对同一审计监督事项参与人员的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如人员发生变化时,参与人员应全面了解此前与本事项有关的情况,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完整性。

2  审计组进行项目审计时,必须查阅与此有关的审计监督工作报告,核对有关情况。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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