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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工程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审计风险,节约学校建设资金,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熟悉和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四)具有一定实践经验,随时掌握市场信息。

(五)具有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发挥其业务和职业优势。

(六)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恪守职业道德。

(七)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定。

(三)维护学校和审计处的权益。

(四)客观、公平、公正的开展审计工作。

(五)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等。

(六)完成审计处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根据审计项目要求,及时进行审计调查、市场调研。

(八)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报告。

(九)在审计处组织协调下,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十)审计完结,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对其个人资料进行保密。

(二)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审计业务。

(三)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索取、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参与审计或审计调查时,享有与审计处工作人员同等的审计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六)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取费。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聘任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个人资质证明、身份证明等。

(二)按照聘任条件进行考察。

(三)初步确定人选。

(四)试用。

(五)处务会讨论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六)颁发聘书。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聘任期限:

聘任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视为同意延期,但需重新签定协议,颁发聘书。

第七条 对兼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兼职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处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二)兼职审计人员应向审计处提供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传真、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工作简历等个人信息资料。

(三)兼职审计人员直接向审计处负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

(四)未经审计处同意,兼职审计人员不得私自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个人接触或联系,不得向其告知自己的电话、传真、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子邮件、个人网站等个人信息资料,不得向其提前透漏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兼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部门和个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此审计事项。

(六)兼职审计人员不得泄漏,审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应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对兼职审计人员奖惩措施:

(一)兼职审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审计处报请主管领导,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聘书。

(二)不履行其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予以奖励。

第九条 聘请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  西安工程大学审计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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